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請人 吳華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