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林坤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楷筑 、 李斈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岡救字第16號),業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