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林坤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楷筑李斈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岡救字第16號),業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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