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訴字第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本承
被   告  林品杰
       林明彥
受告知人   林明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宜蘭縣○○鎮○○段000地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鎮○○○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