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威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98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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