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5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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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5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勝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勝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使用Telegram及微信等通訊軟體」補充
為「使用Telegram及微信等通訊軟體,分別以暱稱『 崔金雄 』、『 平秋 』」。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行「沒鬧到你們家搬家我跟你信」更正為「沒鬧到你們搬家我跟你信」。
㈢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唐勝煌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指時間,恫嚇告訴人 黃建智 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一個恐嚇之犯意接續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不思理性處理,率爾傳送訊息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職業為工廠撿貨員、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322號被告唐勝煌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勝煌因與黃建智有債務糾紛,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8月24日2時28分許至同年10月16日3時許之間,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使用Telegram及微信等通訊軟體,傳送:「幹你娘我真的很尬你真的會被我砍錢還是處理不出來我很不想要去到妳家真的不要讓我尬到做出不可理喻的事情」、「我每天去你家丟汽油彈看我敢不敢要皮來皮」、「30萬把你車跟家裡砸掉都剛好而已懂嗎等著吧最近我一定會把你全家搞到住不下去」、「我可以跟你玩你家想要每天都熱鬧的話我可以成全你我他媽年輕人多敢死的也多我陪你玩你當我盤子?」及「叫你家人做好心理準備沒鬧到你們家搬家我跟你信每天我都會給你驚喜我現在時間很多跟你玩
你真的讓我太尬了告訴你接下來你自己注意點你自身難保抓到你我一定卸下你一隻手」等文字訊息予黃建智閱覽,致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黃建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建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勝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建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Telegram及微信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被告頭像截圖共1份等件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4日
檢察官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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