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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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5號聲請人 蔡睿祥 非訟代理人 温毓梅 律師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 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 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 鑑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相 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 財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 亮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睿祥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無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可由法院依職權逕為認可其更生方案之情形,聲請人亦未表示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9月13日上午11時,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8號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11年8月8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依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本院即應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予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為審酌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134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事,已分別發函通知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應否裁定聲請人免責表示意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茲將聲請人及債權人之意見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主張: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即110年9月13日收入狀
況,從事玻璃安裝工作,服務於圓達玻璃工程行,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7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有房租10,000元、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700元、電話費700元、勞保費856元、醫療費146元,共計19,756元等語。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聲請人應具工作能力
,當竭力清償債務,並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事由。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事由,並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使債權人得到場陳述意見;若鈞院對聲請人為不免責之裁定,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至一定數額後,仍得向法院聲請免責,聲請人仍有獲得救濟之管道,非全無聲請免責之機會。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事由。
㈥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聲請人現年44歲,距離法定退
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以上之工作年限,應積極工作以盡力清償債務,而非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以逃避債務,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事由。
四、經查:㈠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
⒈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即應
審認其是否合於「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此兩要件,此觀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自明。
⒉查,本件聲請人於110年9月13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已如
前述。而聲請人陳報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於圓達玻璃工程行任職,日薪為1,700元,每月所得平均收入約14,77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其薪資證明及薪資袋、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之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台新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郵局存簿交易詳情存摺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可佐(見本院卷第81至109、199至200、203至220頁),堪信其每月可得之數額為真;另其雖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共計19,756元,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加油發票、電話費帳單、漁會保費轉帳明細表、中山醫院診斷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為佐(見本院卷第111至174頁),惟依據11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為18,960元,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工作狀況、工作薪資、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情,以18,960元為聲請人每月生活費用之必要支出數額較為妥當,逾此部分主張,應予剔除;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無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有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14日新北社助字第111196832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0月17日保普生字第1111018004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
⒊綜上,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即以110年9
月13日至迄今之平均月收入14,77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8,960元後,已無餘額,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即有未合,是該條所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自無庸再予審酌。從而,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應堪認定。
㈡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之情形:
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查,債權人固均抗辯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惟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134條各款情事,相對人等均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加以證明,且經本院復查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情事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事存在,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即110年9月13日開始計算平均薪資日期工作天數薪資總計110年9月6天10,200元110年10月10天17,000元110年11月11天18,700元110年12月10天17,000元111年1月12天20,400元111年2月10天17,000元111年3月7天11,900元111年4月7天11,900元111年5月8天13,600元111年6月7天11,900元111年7月9天15,300元111年8月8天13,600元111年9月8天13,600元總計共192,100元,再除以13個月,平均薪資為14,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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