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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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17號

原告文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生

被告 粘明清 即大豐扶手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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