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展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妙如
聲 請 人 金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
相 對 人 金銍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甘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中訴字第11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中訴字第十
一號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稽其修法意旨,良以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
,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07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僅為片
段記載,且筆錄內容與訴訟代理人之記憶有所歧異;再證人
陳辛瑜 之證詞,經法官數度認其供述反覆、矛頓具有重大瑕
疵,而不再續行訊問,此涉待證事實真偽而影響判決結果,
然該日筆錄並未加以呈現上開情節,聲請人自有取得該日法
庭錄音光碟與筆錄勾稽之必要性,而具有主張或維護當事人
之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中訴字第11號請求承攬報
酬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
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
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
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