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豐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泰豪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柒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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