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40號
原   告 峯琦企業社即 蔡靜熊
被   告  曾國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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