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逸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4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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