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8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皇年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30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