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典專業租賃有限公司即經典專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