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逸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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