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一О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二○一五三號移
主文甲○○○○關於製造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
扣案之連珠炮半成品壹仟玖佰肆拾并及引線柒萬伍仟條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十九鄰二一二號後面空屋。
(三)行為:關於製造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三張。
(三)連珠炮半成品壹仟玖佰肆拾并及引線柒萬伍仟條等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