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 李春實
李寶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 蔡逸蓉 律師被告 徐宏偉
黃兆志 邱淑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505地號土地自96年起之歷年申報地價。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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