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張宋蓮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張鳳琴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鳳琴(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巷○弄○○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張鳳琴未婚,無子女,父親 張良 已死亡。張鳳琴於民國95年1月4日無故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除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外,並核與證人即失蹤人之姊姊 張富媄 到庭證稱:「95年1月4日之後幾天我聽我母親說張鳳琴在95年1月4日晚上出去之後就失蹤了,沒有回來。我母親說95年1月4日張鳳琴從外面回來,一會兒張鳳琴又出去,之後張鳳琴就沒有再回來過,我們有去找張鳳琴,我們問張鳳琴在佳里區的好朋友,那個朋友說張鳳琴沒有去找她,親戚朋友也都說沒有張鳳琴的消息…我到佳里區張鳳琴之前工作的地點問,也沒有張鳳琴的消息。張鳳琴失蹤只有穿著身上的衣服,皮包也都沒有拿,皮包放在我母親住的地方,張鳳琴有憂鬱症」等語之情節相符(見本院102年度家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案卷102年1月31日訊問筆錄);又失蹤人張鳳琴迄今尚未尋獲一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2年1月17日南市警歸戶字第1020030123號函附卷可考。
另經本院調閱張鳳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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