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 李春實
張 李寶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 蔡逸蓉 律師被告 徐宏偉
黃兆志 邱淑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豊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