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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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蔡元珍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惟按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是法律即已擬制規定當事人聲明不服時之抗告及異議之法律效果,無庸當事人再於提出抗告或異議為選擇主張。經查,本件抗告人於101年12月24日提出「異議暨聲請狀」,主張本院前揭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2款規定,未裁定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遂依法提起異議等語,雖抗告人書狀係記載「異議暨聲請狀」等語,惟其係對本院前揭裁定命其負擔訴訟費用為不服,並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即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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