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春實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由第三人 邱淑玲 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主張拆除之房屋即臺北市○○區○○段2小段2015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已於民國101年
4月19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8311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並由第三人邱淑玲拍定取得,茲請求就拆屋還地部分准予第三人邱淑玲承當訴訟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被告聲請由第三人邱淑玲承當訴訟,並非由第三人邱淑玲聲請承當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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