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79號上訴人即 廖學錯 原告送達代收人 張如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79號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76,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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