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莉莎化妝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謝瑞欣陳惠宜謝瑞賢謝劉錦蓮謝艷娜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美金貳拾柒萬零肆佰柒拾貳點玖柒元,其中美金貳拾柒萬零肆佰柒拾貳元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灣銀行牌告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參拾點肆玖貳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計算式:270,472.97×30.492=8,247,262,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訴訟標的金額共壹仟玖佰柒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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