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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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賴榮欣
債務人 張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0,402元
張柏毅
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止
年息8.13%
001
新臺幣430,402元
張柏毅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
年息9.756%
001
新臺幣430,402元
張柏毅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3%
002
新臺幣495,775元
張柏毅
自民國114年01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8日止
年息8.99%
002
新臺幣495,775元
張柏毅
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
年息10.788%
002
新臺幣495,775元
張柏毅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