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小字第四九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伍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部分自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借款返還請求權(兩造間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