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八二號
  原   告 甲○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利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與原告訂定承攬契約,委託原告處理報關業務
,惟積欠原告支出必要費用及報酬計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八元未付,乃訴請被告給付上
述款項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報單影本、費用計算書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本院之調查之結果,自堪信為真實
。至於原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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