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何文
訴訟代理人 杜佳容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五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及公開上映原告擁有著作權之「每
天愛你多一些」等歌曲,以致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
,業據提出合約書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