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六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陸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貳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