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六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 黃梓賢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零叁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