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
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三 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