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乙○○
戊○○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