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