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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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方士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哲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
萬元,反訴部分核定為貳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壹仟伍佰元,合計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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