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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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姚亞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倫頂客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