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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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44號
原   告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歷審裁判

  • 金城簡易庭 103 年度 城簡 字第 44 號裁定(103.08.1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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