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梁俊民
林上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勾引流行館忠言店等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58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