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法定代理人 吳盈樺
訴訟代理人 柯鍾輝
法定代理人 王璽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4,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