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6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侯尊義
       洪志謀
被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陳淑敏
       黃斯衍
       劉育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素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