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無期徒刑之罪,犯嫌重大,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羅秀緞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