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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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