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41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被 告 石定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