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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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