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其仕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貳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