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其仕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貳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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