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陳麗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麗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459元,應徵訴訟費用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