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陳易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1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7月3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應另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5,147元未清償,而原告於100年5月
20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注意事
項、欠款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2,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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