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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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國雄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薛進明
即 被 告
       蘇信興
       陳明坤
上列當事人薛進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5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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