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1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極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是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具提本件確認之訴當事人適格,又原告是否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須依首揭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予以判斷,詳下述。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係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譚志捷 之法定配偶,譚志捷於民國94年10月3日病故,伊係譚志捷之合法繼承人,詎被告乙○○、丙○○等人與譚志捷間並無真實血統關係,被告乙○○、丙○○竟自命為譚志捷之胞弟,以繼承人之身分意圖侵奪譚志捷之遺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並聲明: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譚志捷遺產繼承法律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譚志捷之婚姻,因未舉行公開之定式禮儀,核與民法第982條規定不符,自屬無效,故伊提起確認本件原告對譚志捷之繼承權不存在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12月26日以95年度家上字第164號判決勝訴並於96年2月1日確定在案,且被告乙○○、丙○○確係譚志捷胞弟之事實,亦經上開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欄詳加論斷,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抗辯伊曾提起確認本件原告對譚志捷之繼承權不存在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家上字第164號勝訴判決並確定在案,業據被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64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43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告是否具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茲分述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就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觀之甚明。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306號、30年上字第8號分別著有判例。查本件被告乙○○、丙○○曾對本件原告提起確認本件原告對譚志捷之繼承權不存在,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家上字第164號勝訴判決並確定在案,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64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43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應足採信,故本件原告對譚志捷無繼承法律關係存在之事實,業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裁判,則兩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暨首揭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經查,原告對譚志捷無繼承法律關係存在,則被告乙○○、丙○○是否確係譚志捷之胞弟、與譚志捷間繼承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等情,未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何受侵害之危險,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當事人不適格,灼然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譚志捷遺產繼承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贅論,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