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己○○○
庚○○丁○○壬○○丙○○戊○○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甲○○、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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