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五所示之刑,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業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業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2、3、4、5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判處如附表二所
列之刑,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二編號3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二編號1、2所列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附表一編號
2、3、4、5號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與其餘以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故其間縱有法律之修正,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可否諭知易科罰金、如何定執行刑等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日│95年12月6日│95年8月3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212號│第32324號│第721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78號│96年度易字第250號│96年度易字第1559號││事實審├──┼─────────┼─────────┼─────────┤││判決│95年11月13日│96年4月12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5年12月18日│96年5月14日│96年7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3款││├──────┼─────────┼─────────┼─────────┤│減刑後刑度│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備考│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已減刑│││└──────┴─────────┴─────────┴─────────┘┌──────┬─────────┬─────────┬─────────┐│編號│4│5││├──────┼─────────┼─────────┼─────────┤│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1年27日│95年8月3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7217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5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96年5月31日│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7月2日│同左││││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339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附表二┌──────┬─────────┬─────────┬─────────┐│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速偵│同左│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64號││第7217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4號│同左│96年度易字第1559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23日│同左│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3月19日│同左│96年7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3款、第2項│││├──────┼─────────┼─────────┼─────────┤│減刑後刑度│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備考│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裁定已減刑│2354號裁定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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