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