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乙○○
丁○○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建新